产品动态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十年大修倒计时 经销商开始筹划新业态

来源: 3CS     发布:2013/12/7

    据悉,被征询意见的八个部委分别是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十个组织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汽车工业协会、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等相关汽车协会。

    12月13日,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已组织该协会的经销商会员进行了讨论, 12月16日下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也组织召开了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座谈。

     记者了解到,这版《征求意见稿》与此前业界已经披露的基本相符。与现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在汽车销售业态、汽车厂家与经销商的权责规范,以及消费者售后权利保障上,都做了相关调整和加强。较大的改动集中在了矛盾最突出的厂家对经销商过于强势的钳制上。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对经销商实施的几种行为,包括设定汽车、汽车配件商品和服务最低销售价格;固定汽车及汽车配件商品和服务的转售价格;强行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强制规定不合理的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强制要求完成指定的汽车销售数量;限定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等等八项行为。

    这些“禁止令”直接指向目前经销商投诉最多的汽车厂商压库、价格倒挂等危及生存的现象。

    此外,《征求意见稿》同时完善了授权及退出机制,将供应商对经销商的授权从一年一次改为5年一次,并可以自动续约;在授权期间,汽车厂家如提前解约,汽车厂家需要回购经销商设备、设施等,并赔偿经销商建店投入。

    不过,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认为,《征求意见稿》在对供应商实施禁令的条文中加上了“不得违背经销商意愿”的前提,这样的界定空间太大,供应商完全可以借强势地位迫使经销商提前签下同意书或者相关协议,经销商仍无可奈何。

    更多观点认为,手握车辆资源的供应商具有天然的话语权优势,期待借《办法》修订来彻底改变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不太现实。

此处关键词:

上一篇:春节期间汽车养护须注意检查10项保养

下一篇:“限购”越来越任性 汽车营销可不可以更个性?

您可能也喜欢

公司简介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手机客户端下载

3CS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9-2014 Cccsss All Rights Reserved.

3cs汽车4S店管理软件 | 3cs汽车维修管理系统 | 3cs汽车维修软件 | 3cs进销存管理系统 | 3cs汽车维修管理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