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s汽修软件关注,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户须知
来源: 3CS 发布:2015/6/25
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户须知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存在
问题
人员条件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岗位应配备1负责人人。
技术负责人一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合同)
检验人员至少有1名总质检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可兼试车员)。
直接维修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40%以上持证上岗)。财务两人。
经营管理
条件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应具有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投诉受理制度等。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负责人。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质量管理
条件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行业及相关技术标准。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培训等制度。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安全生产
条件 应具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措施和消防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汽修软件
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和设备处。
使用、储存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生产厂房和停车厂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环境保护条件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护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的生产厂房应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应有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租赁的停车场地应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应设有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接待室应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设施。 汽修软件
经营注意事项:
(一)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二)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三)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需到运管部门备案)。
(四)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五)公示承诺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不低于国家规定)。
(六)按时向运管所申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服务质量事件记录、违章经营情况、被投诉情况、企业管理情况、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等。
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千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汽修软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培训学习:
运管处每季度举办一次,每季度的末月25日前到运管所报名。
咨询联系电话:
运输管理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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