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评定)表
来源: 3CS 发布:2015/6/25
汕头市机动车维修企业
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评定)表
(一、二类汽车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使用)
申请单位:
考核年度: 2011年度
申请时间: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印制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服务热线
经营标志牌号
营业执照号
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原考核等级
场 地 设 施 情 况 (平方米)
总面积
厂房面积
停车场面积
接待室面积
从 业 人 员 构 成 情 况 (人数)
从业人员总数
技术负责人
质量检验员
机修技术人员
电器维修技术人员
钣金技术人员
涂漆技术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持证:
持证:
持证:
持证:
持证:
持证:
持证:
持证:
维 修 机 具 设 备 情 况 (台、套、件)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检测设备
计量设备
主要
手工具
外协设备
其它设备
举升设备或地沟
考核周期内的维修经营业绩情况(辆次或万元) 维修工时单价: 元/工时
整车大修
总成修理
二级维护
车辆小修
专项修理
维修产值
维修利润
上缴税金
说 明
1、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上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申请,填写本表,同时提交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各种荣誉证书及复印件等与质量信誉考核相关的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填写说明:(1)所有项目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为止;(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机动车维修企业承担同等责任及以上、有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3)服务质量的社会投诉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托修方正当权益,托修方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的投诉,或新闻媒体对企业的维修服务质量事件曝光,经查属实的;(4)获得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及职能管理部门表彰是指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获得的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予的集体荣誉称号。
3、本表一式三份,需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考核结束后,应分别存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和运政管理部门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内。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考 核 项 目
分值
评 分 标 准
企业
自评(分)
考核组
初评(分)
上级主管部门复评(分)
一、 从业人员素质(100分)
从业人员持从业资格证比例
(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50
持证人数占总人数60%的,得30分;低于60%的,不得分;高于60%,每增加10%得5分
(2)其他维修技术人员
50
持证率为40%的,得30分;低于40%不得分;高于40%的,每增加5%得2分
二、安 全 生 产(150分)
1.安全生产制度
60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安全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0分/项;安全操作规程无公开或不执行的扣20分
2.安全保护措施和消防设施
30
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项(件)
3.安全事故、隐患
60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住院的,扣30分/宗;造成人员死亡的,扣60分; 存在"三合一"、"二合一"安全隐患的,不得分;其他隐患的,扣20分/项
三、 维 修 质 量(200分)
1.质量管理
80
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0分/项;出现质量事故的,不得分
2.维修配件
(1)采购登记
20
采购的配件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扣5分/件
(2)旧件处理
20
换下的配件、总成未按合同或者双方约定处理的,扣5分/件
(3)配件明示
20
未将原厂件、副厂件、修复件告知车主的,扣5分/件
3.质量保证
30
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未公开的,不得分;未按规定执行的,扣10分/辆次
4.出厂合格证
30
未按规定签发出厂合格证的,扣10分/辆次
四、 服 务 质 量(200分)
1.服务公示
20
未公示服务承诺、业务流程、作业项目以及投诉电话的,扣5分/项
2.维修透明度
40
维修项目未与车主沟通的,扣20分;更换的配件没有经车主确认的,扣20分;修车现场不可视的,扣10分
3.用户满意度
30
用户满意度100%起,每减低5%扣3分;没有收集客户意见的扣30分
4.服务质量投诉
60
有责投诉扣30分/起;被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行业信誉的,扣60分/起
5.服务质量事件
50
发生重大以上服务质量事件的,扣50分/宗
五、 遵 纪 守 法(200分)
五、 遵 纪 守 法(200分)
1. 按规定悬挂许可证件及标志牌
10
不符合要求的各扣5分
2.变更许可事项后按规定备案
10
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3.按规定公布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15
不符合要求的扣15分
4.维修工作时单价按规定备案
10
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5.无只收费不维修或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情况的
20
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辆次
6.按规定使用工时材料结算清单
10
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辆次
7.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10
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8.无伪造、倒卖、转借或非法取得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
25
违反的,扣5分/张,无专人保管的,扣15分
9.主动要求签订维修合同,按技术规范维修作业
15
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辆次
10.无非法转让、出租维修许可证行为
25
违反的,扣25分
11.企业管理
50
未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挡案》不得分; 未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扣15分;无车辆进出厂登记的,扣5分;无相应维修车型维修技术资料的,扣10分;未建立设备管理制度的,扣10分;生产环境不符合操作规范的,扣10分
六、 环 境 保 护(150分)
1.环保设施设备
80
未具备并使用超声波零件清洗仪器、油水分离回收废油设备、车辆废气收集装置、空调系统制冷剂回收设备等设备的,扣10分/类;其他环保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台(套)
2.维修废物
30
废水、废油、废气及制冷剂、废蓄电池等有害废物回收不符合要求的,扣15分/项
3.厂区环保
40
通风、吸尘、消声、卫生及旧件存放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项
七、 加 分 项 目(100分)
1.企业形象
20
员工统一服装和示证上岗的,各加10分
2.连锁经营
10
连锁经营网点超过3个网点的,加10分
3.荣誉称号
30
获得市、厅级的,加20分;获省、部级以上的,加30分
4、汽车救援
40
年度出车达到12次(含)以上,且出车率在70%(含)至80%的加20分,80%至90%的加30分,90%(含)以上加40分
总 评 分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得 分 比 值
%
安 全 生 产 得 分 比 值
%
是 否 有 《 质 量 信 誉 考 核 实 施 细 则(试 行)》第 十 条 规 定 为 B 等 级 的 情 况(有/无)
备注:
考核组初评意见:
依据对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得分及有关考核评定规则,该企业被初定为 企业。
考核组成员签名:
2012年 月 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评意见:
依据考核组初评分数及有关考核评定规则,该业被初定为 企业。
负责人:
2012年 月 日(章)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及评定意见:
经公示复核,该企业被评
定为 企业。
负责人:
2012年 月 日(章)
汕头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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